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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現址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因徵收或市地重劃而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
縮小之損失,應給予營業損失補助費。
合法工廠因徵收或市地重劃而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
營業損失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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