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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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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解爭議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者,視為撤回
    申請。相對人經兩次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或拒不接受通知者,
    視為調解不成立,公所租佃委員會得憑申請人之陳述,依據法令及事
    實作成決議,送本府租佃委員會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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