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調解爭議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者,視為撤回 申請。相對人經兩次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或拒不接受通知者, 視為調解不成立,公所租佃委員會得憑申請人之陳述,依據法令及事 實作成決議,送本府租佃委員會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