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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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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場時,得以書面(如附件三)委託其家屬或第三人
    代理之。
相關圖表: 附件三:委託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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