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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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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於調解期日,當事人應親自到場候詢或陳述意見,必要時並應通知證
    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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