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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6
六、當事人接到通知後,對爭議案件如有書面答辯或補充意見者,應於調 解期日前將答辯書或補充意見送達公所租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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