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3461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4
四、公所租佃委員會受理調解爭議案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