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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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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確實載明出租人、
    承租人或其合法繼承人姓名、住址、申請調解目的及爭議標的,並檢
    附下列文件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租佃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該委員會收
    到申請書應掣給收據:
(一)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謄本。
(三)租約正本。
(四)爭議原因證明文件。
(五)其他。
    如應由數人共同申請或須將數人同列為相對人始為合法而有遺漏者,
    應請申請人追加漏列者為當事人,如承租人死亡,應請申請人提供繼
    承系統表、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並以其全體繼承人
    為當事人。
相關圖表: 附件一:新北市 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租佃爭議調解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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