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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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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耕地租佃爭議,應向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所租佃委員
    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該委員會移送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府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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