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調處爭議當事人任何一方經兩次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面意見或 拒不接受通知者,本府租佃委員會應就有關資料,作成調處結果。 前項調處結果,應於調處期日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於接到 通知後十日內聲明不服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逾期未聲明不服, 依調處結果辦理且發給證明。同時應將調處筆錄(如附件六)副本 連同原案卷發回公所租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