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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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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府租佃委員會調處爭議時,準用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
      點及第十點至第十三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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