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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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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調解爭議委員如意見不能一致時,得採表決方式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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