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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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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解依下列程序以會議方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申請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相對人陳述事實及理由。
  (三)詢問利害關係人或證人。
  (四)委員根據詢問結果並參酌法令及實情議定調解方法。
  (五)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六)調解完畢作成筆錄(如附件四)並當場宣讀,經當事人認為無誤
        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名或蓋章。
相關圖表: 附件四: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程序筆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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