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調解依下列程序以會議方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申請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相對人陳述事實及理由。 (三)詢問利害關係人或證人。 (四)委員根據詢問結果並參酌法令及實情議定調解方法。 (五)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六)調解完畢作成筆錄(如附件四)並當場宣讀,經當事人認為無誤 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