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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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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所有爭議案件,經辦人員應於調解期日前,簽註有關法令及處理意
      見一併附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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