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3191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10
十、調解爭議如因當事人所陳證明文件欠明者,公所租佃委員會認為必要
    時,公所經辦人員或委員應實地調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