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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績優地政志工獎勵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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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優地政志工由本局每年籌組評選小組,並於當年度表揚大會前半個
    月召開評選會議遴選之,其獎勵人數以推薦總額三分之二為原則,該
    獎勵人數經計算後遇有小數點之情況,均無條件進位,且以不超過十
    人為限。
    前項評選小組成員七人,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指派主管一人擔任;
    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公正人士一人。
(二)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事務所主任四人。
    前項第一款成員,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推派三人,並由本局
    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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