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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績優地政志工獎勵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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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熱心參與地政服務工作經完成授證之
    人員,且有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之推薦
    ,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曾獲選內政部或本市績優志工獎項,或三
    年內已依本要點受獎者不得重覆推薦:
(一)熱心參與本市地政為民服務工作,表現卓越,有具體績效者。
(二)服務態度親切,全年服務總時數滿一五○小時或連續服務滿三年總
      時數達三五○小時者,獲得民眾好評者。
(三)對本市地政為民服務工作,提出改進措施,有具體成效者。
    前項推薦之名額,本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三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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