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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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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申請人有二次申請案件未領取或未領取之謄本及資料張數合計逾
        十張者,嗣後地政事務所得於三個月內拒絕申請人以傳真方式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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