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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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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
        請人按領件日期至受理地政事務所領取。申請人至所領件時,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並應
        依規定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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