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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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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且檢附文件完備者,地政事務所應立
        即收件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傳真內容無從辨識或文件缺漏或不足
        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連繫申請人補充資料。
        申請謄本張數逾一百張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通知申請人先行
        繳費,再印製核發。
        地政事務所於三個工作日內以電話通知皆無法聯繫申請人時,得
        逕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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