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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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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姓名及聯絡電話並簽名或蓋章,除申
        請藍曬地籍圖或影印地籍圖者應傳真至資料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
        外,其他項目得傳真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應於申請書上載明所繫利害關係或
        法律依據,並傳真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依「核發土地登
        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辦理。申請書未填寫聯絡電話或無
        法聯絡時,地政事務所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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