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點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姓名及聯絡電話並簽名或蓋章,除申 請藍曬地籍圖或影印地籍圖者應傳真至資料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 外,其他項目得傳真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應於申請書上載明所繫利害關係或 法律依據,並傳真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依「核發土地登 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辦理。申請書未填寫聯絡電話或無 法聯絡時,地政事務所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