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2358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6
六、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如附件一)詳實
    填載,指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承辦人員應每月將
    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課長核閱。
相關圖表: 附件一:新北市地政事務所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