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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6
六、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如附件一)詳實 填載,指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承辦人員應每月將 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課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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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新北市地政事務所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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