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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5
五、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如申請人未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或謄本申 請書者,應代為填寫,連同原申請函及附件收件辦理;辦竣登記後, 應將書狀等證件寄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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