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之謄本,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填具謄本申請書或敘明申請事由(註明連絡電話),併同貼足回 郵之掛號信封及規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 通信申請案件之字樣。若規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於七日內補足 ,未依限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檢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