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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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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之謄本,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填具謄本申請書或敘明申請事由(註明連絡電話),併同貼足回
    郵之掛號信封及規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
    通信申請案件之字樣。若規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知於七日內補足
    ,未依限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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