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62386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3
三、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或以
    書函敘明申請案件之項目及事由,檢附附表規定之法定申請應檢附文
    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書狀工本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
    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之字樣。如有應補正事項,依土地登記規
    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相關圖表: 附表.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