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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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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
      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七)第二類登記謄本(含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第二類地價謄本。
(十一)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因權
    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變更
    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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