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05754人
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
24
二十四、建築改良物做營業使用,在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
        拆除)補償協議座談會之日或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
        之日六個月前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持有繳納營業稅據並仍
        持續營業者,依實際拆除部分營業面積發給營業損失補助費。但
        住宅部分不得列入計算。
        拆除營業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一律發給新臺幣六萬元,超過
        十五平方公尺至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一
        千二百元,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八
        百元。
        在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拆除)補償協議座談會之
        日或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之日六個月前持有繳納營
        業稅據並仍持續營業者,依實際拆除部分營業面積發給營業損失
        補助費查定額百分之五十。但住宅部分不得列入計算。
        工廠停工期間薪資負擔以查估日上一年度全年薪資給付總額乘以
        停工日數再除以三六五日計之,停工日數係指新廠之機械土木基
        礎均以完備情況下,機械設備從被拆廠區遷移至新廠之日數而言
        ,其中應含合理之機械調整試車期間。
        工廠停工期間雇主負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一)普通事故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百分之四點三七五。
    (二)職業災害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百分之零點二八零。
    (三)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百分之六點零一八。
        工廠營業損失以查估日上一年度全年營業淨額乘以停工日數再除
        以三六五日後按行業別乘以稅捐處擴大書審純益率計之,另公司
        所在地與工廠同址時,則依工廠之營業損失予以補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