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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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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公共工程用地內地上改良物,係指下列各款:
(一)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物。
(二)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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