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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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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電力內線設備補償標準(如附件五):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電氣總工程費用加上設計簽證費用,計算
        其補償金額。
  (二)建築物半拆但仍可繼續生產者,依停工日數計算停工期間基本電
        費及內線修繕補助費。
相關圖表: 附件五:內線補助費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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