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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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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主任秘書兼任,另置幹事一人
    至三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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