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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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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與製定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十五點規定之審議事宜,並
    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審議人民申請案
    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置新北市非都市土地
    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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