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審議及議決。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