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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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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審議及議決。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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