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由副市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秘書長為副主任 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民政局、地政局、城 鄉發展局、交通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