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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執行績效督導考核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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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小組至各地政事務所實地查核,發現缺失事項除於當場指正改進
    外,於督導結束後應將缺失事項詳實記錄於考評紀錄表,函請各地政
    事務所改進。
    各地政事務所於接獲考核結果後應填具改進報告表回報改善情形,俾
    利追蹤管制改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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