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已辦竣公辦巿地重劃區且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
之運用範圍或已辦竣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管理、維護費用。
二、實施公辦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因重劃或區段徵收工程必要,於設
置該實施地區之基礎設施規劃設計與工程建設費用,及所屬都市計畫
籌備、規劃之必要費用。
三、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
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四、公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利息、未配及少配土地之
現金補償。
五、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六、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
七、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之必要費用。
八、實施平均地權相關登記、地價、地籍、測量、地政資訊、徵收補償費
保管、土地使用管制及不動產交易等業務所需費用。
九、其他辦理實施平均地權所必需之費用及相關支出。
前項除第四款至第六款以撥貸方式辦理外,其餘各款以補助方式辦理。但
以撥貸方式辦理案件因故不能實施時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以補助方
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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