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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巿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二、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裁撤留供巿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四、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五、循預算程序撥入款項。
六、本基金之孳息。
七、其他款項來源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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