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應於完成寵物登記、絕育、疫苗注射及疾病 治療等措施後,辦理認養媒合。如無人認養且經動物之家檢查合格,始得 辦理不擬飼養手續。 前項以外之其他動物,飼主不擬繼續飼養者,其不擬飼養手續由本局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