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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寵物飼主飼養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動物時,應攜帶至動保處或經指定處所
施行生體檢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並由預防注射機構核發狂犬病預防注射
識別牌。
前項識別牌,應懸掛於動物頸項,其有遺失或損壞者,應即申請補(換)
發。
寵物飼主應於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間屆滿前,攜帶動物再行接受預防注
射。
第一項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動物種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本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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