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