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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20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且無同條第三項情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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