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局(以下簡稱 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本局得將權限之一部委託經評鑑合格之民間團體或機構執行;其評鑑辦法 ,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