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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局(以下簡稱
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本局得將權限之一部委託經評鑑合格之民間團體或機構執行;其評鑑辦法
,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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