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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1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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