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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17 條
任何人不得於本市內製造、販賣、陳列、出租、出借或使用獸鋏或金屬材
質之套索陷阱。
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拆除或銷燬獸鋏或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土地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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