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29348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14 條
申請於本市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其負責人及專任人員
應通過寵物業專任人員訓練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及檢定方式、內容等事項,由本局公告之。
經營特定寵物買賣業者應將本局公告之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懸掛於營業場
所明顯處,並提供予購買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