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人員發現私人收容所或場所有違反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本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得於必要時進入稽查、取締。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私人收容所或場所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動保處人員執行第一項職務時,應明確告知稽查意旨,並配戴識別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