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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動保處人員發現私人收容所或場所有違反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本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得於必要時進入稽查、取締。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私人收容所或場所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動保處人員執行第一項職務時,應明確告知稽查意旨,並配戴識別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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