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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
第 9 條
長照機構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監視影像資料保存二週以上。
二、詳實記載動物基本資料並每日填寫照護紀錄表,懸掛於籠外明顯處,
    且相關資料應於動物離開長照機構後,保存半年以上。
三、教育訓練證書、長照機構開業認證書及認證牌,營業時懸掛於營業場
    所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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