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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
第 8 條
動保處審核通過前二條申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長照機構:發給特定寵物長照動物醫院開業認證書,並發給木
    質認證牌一面。
二、第二類長照機構:發給特定寵物長照之家開業認證書,並發給木質認
    證牌一面。
前項認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長照機構得向動保
處申請展延認證,經動保處查核通過後,展延三年。
第二類長照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認證,動保處得於辦理當年度寵物業
查核或評鑑時,併同辦理展延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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