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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
第 7 條
申請認證第二類長照機構者,除檢附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外,並應檢
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或商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或商業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有與獸醫診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契約者,其契約影本。
四、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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