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應置負責人及專責長期照護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專責長照人員) 。 第一類長照機構負責人,應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執業執照;第二類長照機 構負責人,應為特定寵物業負責人。 長照機構負責人及專責長照人員,應參加動保處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除 獸醫師或獸醫佐外,並應經測驗及格取得合格證書。 長照機構應視收容動物數量,每十隻動物置專責長照人員至少一人;動物 未滿十隻者,以十隻計。 長照機構負責人得兼任專責長照人員,並以兼任一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