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長照機構,係指提供長期傷殘、罹患慢性疾病或年滿七歲以上 高齡犬、貓照護之機構。其類型如下: 一、第一類長照機構:指本市獸醫診療機構提供動物長期照護服務者。 二、第二類長照機構:指本市特定寵物業提供動物長期照護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