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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長照機構,係指提供長期傷殘、罹患慢性疾病或年滿七歲以上
高齡犬、貓照護之機構。其類型如下:
一、第一類長照機構:指本市獸醫診療機構提供動物長期照護服務者。
二、第二類長照機構:指本市特定寵物業提供動物長期照護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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