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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
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推動設置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以
下簡稱長照機構)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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